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特别行政区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之处?
【答案】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2. 问题:香港澳门的基本法有权作出解释的主体是?
【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3. 问题:特区需要中央任命的官员都有哪些?
【答案】具体如下:《香港基本法》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澳门基本法》:行政长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察长。
4. 问题:宪法中哪些情况下特首就必须要辞职?
【答案】具体如下《基本法》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5. 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易错点】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除非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才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易错题】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一/51.多选)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难度】★★
【答案】ABD。解析: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A、B两项错误,当选。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抽象宏观,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C项正确,不当选。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强度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法的概念的争议:
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立场:
(1)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和道德是分离的,“恶法亦法”。
①分析法学派: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
②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
(2)非实证主义法学派——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恶法非法”。
①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
②超越了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易错点】各个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
【易错题】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一/90.不定项)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
【难度】★★★
【答案】C。解析:题干这段论述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没有关系,认为恶法亦法。这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A项错误,不当选。
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因此,社会法学派必然强调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B项错误,不当选。
内容正确性是指法的本质应当符合道德,即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它是自然法学派定义法的唯一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内容正确性不是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C项正确,当选。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但非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相互联结的。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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