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2024-10-27 04:03:01  阅读 611  评论 0

摘要:山西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山西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

山西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山西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2021年山西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建校、政治建警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 Police College;

学校代码:

1192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院纪检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山西省级公安机关以四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报公安部确定。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普通本科和“专升本”专业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专业计划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批准,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条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招生专业11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制4年;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招生专业(非公安类)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4年;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专业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2年;

以上各专业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三条普通本科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西(本省户籍)考生,“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山西省“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志愿报考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在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报考我院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须为山西省户籍,必须参加山西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在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且分数上线的考生中,按文化分数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投档,由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在已调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招生考察。志愿报考我院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揭晓后可以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并自行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在招生面试和体能测评工作之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招生考察。招生考察完成后,由负责招生考察的派出所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不得交于考生。招生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七条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 50米跑。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 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评实行全程录像。招生条件以公安部颁布的2021年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报考普通类本科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参照提前本科批次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身体健康,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等。

第七章 录取批次

第二十条我院本科招生录取分3个批次。普通本科公安类11个招生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在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院校进行录取;普通本科2个招生专业(非公安类)--法学、信息安全,在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进行录取;“专升本”专业招生在“专升本”第一批次录取。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普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山西省本科第二批B类录取线。

第二十三条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招生在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投档,充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分专业原则,坚持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未按照志愿录取的考生,若服从调配,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录取。未被提前批次公安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批次院校的投档录取。公安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四条报考非公安专业普通本科和“专升本”的考生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参加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学院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将予清退。因此而耽误考生上其他学校,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入学复审复查。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新生入校后,学院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院长张惠选。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我院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省发改委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章 管理 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以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学生职业适应能力,努力培养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条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蓝盾英才奖励基金”和“爱尔眼科奖学金”。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十一章 毕业 入警 就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西警察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文件精神,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学生毕业前,公安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确保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通过招警考试进入公安机关就业。

第三十三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录用考试,也可通过参加面向社会招录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招聘考试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网址:www.sxpc.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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