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24-10-23 22:30:01  阅读 995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概况学校名称:贵阳学院学校国标代码:415201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贵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学校名称:贵阳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4152010976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教育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0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9年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九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志愿级差”。

第十条普通文、理科类专业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普通文、理科类专业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录取排序规则为: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江西省音乐与舞蹈学类、广播电视编导和湖南省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校考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专业分高的排序在前,若考生专业分再相同,则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要求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六条 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奖、助、贷、勤、减、免、补”政策,精准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阳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贵阳学院招生网站(http://zjc.gyu.cn)发布招生有关信息。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5400560(兼传真),0851-85406767

监督电话:0851-85231886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03号 邮编:550005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贵阳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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