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
(一)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参保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
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器、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三)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四)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六)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①手术证明、②费用凭据。
(一)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二)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三)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四)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查询/办理)中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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