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4-10-18 02:30:01  阅读 268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2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3条 学校招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3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校名、类型、层次、学制和校址

第4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5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6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7条 学制:3年。

第8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三章 隶属关系、代码、法人代表

第9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

13266;湖北省代码:C553;法人代表:熊绪。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第10条 招生计划: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11条招生专业:2021年37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梯工程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第12条 招生对象:202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单独招生的中职毕业生。

第五章 考生录取、体检

第13条 考生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4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15条 按投档规则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6条 充分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的,新生报到时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17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8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19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 费:5000元/年/生。

住宿费:

1080元/年/生。

第八章 贫困生资助

第20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高额度8000元/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

(2)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3)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优秀生奖励

第21条 在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奖学金(3000元/年)。

第十章 附则

第22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23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网址:www.cj-edu.com.cn

咨询QQ:800866399

第24条 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C出口出;乘公交905、908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901到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25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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