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高考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9〕18号)文件执行。
二、考生档案
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广西招生考试院。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广西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二)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9〕19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学校性质、校址
学校名称: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办学层次:专科
国标代码:
11824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信义校区)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文采路9号(甲山校区)
四、招生计划
我校招生计划总数为2500人,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附件。(因我区招生计划未公布,暂以计划为参考,具体以公布数据为准)
五、录取规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具体的规则如下:
1、平行志愿按招生计划1:
1.1申请投档顺序志愿按招生计划1:
1.2申请投档。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3、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优先录取具备艺术、体育等特长的。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按加分后总分顺序录取。
5、艺术专业招生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按高考综合分(总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7、英语教育、应用英语、酒店管理、涉外旅游这四个专业要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在90分以上,英语口试成绩在B级以上。
8、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计算机自动投档。录取名单将及时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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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部标代码为13641,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
第三条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录取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录取。
第五条学院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六条在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原则上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投档比例。
第七条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九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志愿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按照投档考生的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志愿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按照投档考生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我院在山东省的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三个专业以及在江西省的视觉传达专业(影像设计)方向进行术科单独测试,在录取时均使用我院校考成绩。其他招生省份和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
当各省招生计划未能完成时,在该省录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认可其他同层次以上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根据广西相关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3200元/年,集中在 广西民族大学 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阶段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其综合成绩,参照志愿,第二年直升我院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为充分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对已投档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其中对于因个人原因确需放弃录取资格者,经学院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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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宁学院(国标代码:
11549)。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00)。
第三条办学类型: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
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档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缺额情况灵活录取。
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后,考生所报专业已经录满,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
5.部分专业的录取要求。因专业特殊性,我校以下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弱视考生:汽车运用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室内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工业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食品营养与检测、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应用电子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以下专业不录取色盲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G移动通讯方向)、移动通信技术。
6.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及以上,无色盲色弱、高度近视,无精神病、心脏病及传染病,无口吃,相貌端正,普通话良好。
第九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我区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我院普通民族预科班。普通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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