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什么是高效便民原则?
【答案】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当事人。
2. 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如何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答案】提高办事效率是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执法为民,在行政法上就体现为“高效便民”。根据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问题:“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如何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答案】“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是存在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的情况,行政审批手续冗长复杂,办事效率低下正是监管重复的表现,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就是以人民利益为首位,高效便民就是其中的表现。因此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削减多余的监管,做到让利于民,无利也要管而非有利才管。
4. 问题:“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为什么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而非高效便民原则?
【答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其中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而非高效便民原则。
5. 问题:“行政复议可口头方式申请”如何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如下: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5、诚实守信原则。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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