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10号)和《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2006年3月30日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的最新要求,切实落实教育部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 总 则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全国统一的复试总体要求,并结合本院具体情况,2006年本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的要点为:坚持全面考察,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察;明确复试权重,严格复试程序,保证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进入录取程序。
三、今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复试比例(招生规模数与参加复试人数之比),但按照市教育考试院的要求,本院仍参照去年的做法,根据1:
1.2左右的复试比例决定复试考生人数。2006年本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为93名,除去已经完成复试的推免生13名,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为89名。
二 领导及工作机构
一、成立上海音乐学院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含院招监委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杨立青
副组长:徐孟东、茅鼎文
成 员:贾达群、姚 婕、韩钟恩、赵维平、钱亦平、何训田、吴粤北、廖昌永、杨韵琳、孙铭红、李景侠、余丹红、丁芷诺、刘耀明、喻家琪、袁祖华、许黎韵、林 熠、邵志瑞、方正基、史 寅、张旭儒、李润生、刘 灏
秘 书:卢文静、李 易、俞国森
工作人员:张恒山、徐志君
二、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本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并统筹管理和协调复试、录取的相关工作。
三、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基本原则和工作办法。根据国家发布的复试分数线和本院考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破格复试条件,拟定进入复试和破格复试名单,并分别报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定和提交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2)制定复试办法和复试成绩标准及其复试成绩的权重;
(3)负责组织复试和复试的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
(4)负责审核各学科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5)负责组织对考生的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6)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
(7)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根据各招生学科专业特点,成立按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为单位的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一般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成员以及考生报考的导师,组长由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担任。各复试小组名单由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拟订并报本部备案(4月17日以前上报)。各复试小组设工作秘书一人,负责面试的现场记录。工作秘书由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学术辅助秘书担任。各复试工作小组的复试工作安排、协调等相关工作按三级学科为单位由各相关系系秘书协助复试工作小组组长进行。各复试小组的职责是:按照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拟定本专业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面试内容及题目的选择方式等具体程序、评分标准以及评分办法,并上报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协助并组织实施本专业考生的笔试(专业基础课二)、面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考试,以及配合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其他复试(查)工作。
三 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从2005年起,外国语听力的测试从初试调整到复试进行。听力测试成绩量化并计入复试总成绩。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专业课笔试(音乐学各方向)
(2)专业基础课(二)笔试(音乐学各方向除外)
(3)面试及实践能力考核
(4)英语听力及口语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二、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复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专业课(音乐学各方向)80分为及格,专业基础课(音乐学各方向除外)60分为及格。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复试通知书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面试及实践能力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人文素质,举止、表达和礼仪等。面试由各复试小组组织。面试开始前应先核查考生的《复试通知书》、《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严格按照本专业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面试题目的选择方式等具体程序、评分标准以及评分办法等进行面试,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记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四、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外国语考试内容由公共基础部外语教研室制定。
五、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专业课由院招生委员会委托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和考试。理论专业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及格。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复试的专业基础课内容重复。表演专业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科目进行。
四 复试时间
硕士生复试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28日。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须在复试名单决定后发出《复试通知书》。《复试通知书》将包括相关政策信息和复试科目。
五 破格复试
一、根据教育部下发的2006年硕士研究生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单科及总分最低要求如下:
类别
单科
总分
满分值为100分
满分值大于100分
A类考生
47
71
320
B类考生
45
68
315
C类考生
41
62
310
1、B类考生是指目前在重庆、四川、陕西3省(市)工作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
2、C类考生是指目前在内蒙、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工作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
3、A类考生是指除B类、C类考生以外的考生。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准予考虑破格复试:
(1)两门文化课和总分均通过国家复试分数线,有一门业务课成绩未达到本院的业务课复试标准,其中音乐学方向:单科不低于88分,其他方向:基础课不低于94分或专业主课不低于95分。或二门业务课成绩未达到本院的业务课复试标准,但分数差之和不超过10分。(详见表3)
(2)专业主课成绩按学科专业划分前三名或非常优秀,其中音乐学方向:单科文化课34分以上。其他方向:专业基础课不低于96分且一门或两门文化课未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且分数差之和不超过21分。(注:音乐学专业的复试考生数额已经超过预分名额,本不予考虑破格。但由于今年该学科专业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分布不均匀,因此适当考虑专业前三名进入复试,但最后录取的位置靠后,放在表5后面。)(音乐学方向详见表6,其他方向详见表4)
(3)两门业务课均达到本院的专业复试标准;总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 单 科文化课分数差之和不超过5分。(详见表5)
(4)专业主课成绩按学科专业划分135分以上;总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 单科文化课不低于30分。(详见表7)
(5)专业主课成绩达到本院的专业复试标准;基础课100分以上,总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单科文化课37分以上,或经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的其他人员。(详见表8、表9)
三、经本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第二项中所列破格复试标准排序原则上也作为破格录取的排序。即:按照第二条中第(1)至第(5)(即表4至表9)的优先顺序,根据每种类别中考生的最后总成绩高低排序进行录取。
此外,初试成绩全部合格者,以及符合第二条中第(1)项规定者,只要复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及格线,原则上一律录取。
六 其他复试(查)内容
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委托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部学工办及院后保处、卫生科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另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
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报名登记表上的照片一致。
(2)对考生报考单位的审查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提供本科阶段的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的公章)。应届毕业生本科阶段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须有委托、定向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职人员在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考生要加盖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的公章。档案在街道办事处的考生要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3)对毕业证书的审查
在复试时应对全部拟录取的往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无原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核实。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否则不予录取。
(4)对身体状况的审查
体检由学校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
对复试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委托院研究生部学工办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在录取前完成)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七 复试权重及最后成绩的计算方法
一、复试成绩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面试及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所有复试小组成员评分值的平均分,若复试小组成员超过9人(含)以上,则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不包括导师的评分)后,取剩余评分值的平均分。
(3)考生的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专业基础课二成绩×50%)+(面试成绩×30%)+(英语听力口语成绩×20%)
二、复试权重是指复试总成绩在考生最后成绩中所占的比重。考生的最后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最后成绩=(初试总成绩×70%)+(复试总成绩×30%)(音乐学各方向除外)
音乐学各方向:最后成绩=(初试总成绩x50%)+(复试总成绩x50%)
三、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复试小组提出,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四、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 其 他
一、复试结束后,将尽快公布复试结果。
二、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的三日内向院招生委员会提出投诉,经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情况属实者,将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或组织相关专业复试小组对其进行二次复试。
三、对复试不合格或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委托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书。
四、本办法将在复试前一周在本院网站和教育部指定网站上公布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2006年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名单将在院内进行公示。
九 录 取
一、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录取分数要求,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参考本院各学科专业的招收名额预分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以及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录取名单。
二、严格按照导师的招生数额规定执行。即在不同招生类型中,每位导师每年每方向一般不超过2名,指导多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每年各方向招生的总量一般也不超过3名。如有超过,根据情况须进行导师调整。
三、2006年本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为93名(其中国家计划73名),各学科专业计划外名额及破格录取的考生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23000元/学年。
四、推免生也按比例决定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名额。今年的计划外名额的比例为0.78,因此推免生有3名属于计划外名额。该类生复试成绩排序的最后3名为计划外名额。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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