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于法理学。法理学是吵举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②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升凯碧,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孙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③法理学的特殊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的解释
[theory of law;legal principle]法律的理论 依据 详细解释 (1)法律;法律原理。 《东观汉记·张禹传》 :“ 明帝 以其明达亩告法理,有 张释之 风,超迁非次,拜廷尉。” 《隋书·裴蕴传》 :“ 蕴 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宋 王安石 《未复旧官光禄寺丞赵瑾改大理寺丞制》 :“尔造行不谨,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复序故官。” 李大钊 《国情》 :“以新约法为物,无吾侪管窥法理之馀地。” (2)相术家谓骨法及皮肤纹理。 汉 王充 《论衡·骨相》 :“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 (3)佛教语。佛法的义理。 《晋书·王珉传》 :“时有外国 沙门 ,名 提婆 ,祥举妙解法理,为 珣 兄弟讲 《毗昙经》 。”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唱导论》 :“唱导者,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
词语分解
法的解释 法 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 国家 制定和颁布的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 规则 :法办。法典。迅宴明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 自然 人”的 对称 。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参与 民事活动 理的解释 理 ǐ 物质 本身的纹路、层次, 客观 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事物的 规律 ,是非得失的 标准 ,根据:理由。理性。 理智 。理论。理喻。理解。 理想 。 道理 。理直气壮。 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闷誉无蚂早段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睁如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1理解法学的基础
2制定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基本特点,阐述法产生、发展及运行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学好法理学对于学生认识法的基本精神,树立正确闭碧的法律价值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门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具有唯吵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包含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价值、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等。
第二,关于法律自身运行的专门知识,如法的制定、实施、实现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和国家、政治、经济、道德以及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轿山举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本质的探讨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1、作者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违法的角度、执法与制裁的角度,权利救济方式,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公民的法律意识六个法理学角度对橡茄秋菊打官司一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2、虽然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但是中国社会还是一个传统社会,传统的社会秩序和我们力图建立的法律秩序存在冲突。这部**就是这种冲突的集中表现;
3、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被完善的一套思想统治着,那就是以儒家唯如颂思想和“三纲五常”为核心的观念。指郑而法律完全是舶来品,中国社会本身有自己的一套秩序体系,不需要法律来调节,因此常常会出现传统秩序与法制秩序的冲突。秋菊打官司正是这种现象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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