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以投档分为准,采用“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考生。
第九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所规定的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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