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因各种愿意丢失毕业证书,按照自考办(2004年)1号文件通知精神,有关规定如下:
1、自学考试毕业生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一律不予补办,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3)《毕业证书》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及身份正的原件和复印件;(4)《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
《毕业证书》及身份正的原件和复印件;(5)交验两张和原证件同底底版的两寸免冠照片。
3、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程序:考生将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省自考办自考处,经自考处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经核实成绩及学籍底册后,才开具成绩证明。
4下列情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2)《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
以上三种情况不予补办。因此,请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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