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学、诚信招考的工作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职(专科)各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4506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邮编:250033)
第九条 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批准时间:2014年4月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始建于1985年,原名中国函授大学济南分校。201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定名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正式升格为人文艺术类普通高等学校。
三十年多来,学校紧紧依靠山东省书画学会专业学术团体办学优势,大力践行名家办学、专家执教理念,得到了社会各届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经过多年努力,已逐渐发展成为我省文化艺术产业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实践基地和育人高地。
第十二条 办学条件介绍
我校地理位置优越:校区位于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学校文化艺术类学科齐全:共设有环境艺术设计学院、应用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实用美术学院、传媒学院、航空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七个二级学院,五个工程实验平台(虚拟现实(VR)工程实验平台、服装工程实验平台、工业设计实验平台、媒体融合实验平台和雕塑陶瓷实验平台),基本做到了传统艺术学科全覆盖、新兴艺术学科有发展;重视硬件条件建设:学校教学设备先进、教学设施完善,全功能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美术馆、专家工作室、形体训练厅、琴房等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一应俱全;重视实践课程教学:各专业均配备了与专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科研、生产等实训场所,其中仅校内专家工作室一项便达到了46个,努力打造“学校与企业对接、专业与项目对接、课程与岗位对接”的职业教育育人模式,为学生高效、优质就业打下坚实基础;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全校现有专兼教师181人,其中专任教师12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7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8%。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6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8.3%;教育教学成果丰硕:建校三十年来,共为社会培养了四万多名高层次文化艺术产业人才,为山东省“文化强省”和“创意大省”建设做出了贡献,是山东省艺术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山东省“齐鲁工匠后备人才选拔”文化服务类选培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纪检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筹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与学校招生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2019年我校共有8个艺术类专业和11个普通文理类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面向山东省和其它省份投放招生计划。
其中艺术类专业有:美术类(共5个)艺术设计(650101)、环境艺术设计(650111)、美术(650125)、影视动画(660209)、服装与服饰设计(650108);音乐类(共1个)音乐表演(130201);舞蹈类(共1个) 舞蹈表演(130204);服装表演类(共1个) 模特与礼仪(650210)。
普通文理类专业11个:虚拟现实应用技术(610216)、工业设计(560118)、建筑装饰工程技术(540102)、园艺技术(510107)、风景园林设计(540105)、传播与策划(660214)、文化市场经营管理(650402)、电子商务技术(610214)、文物修复与保护(650404)、空中乘务(600405)及广告策划与营销(630703)。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
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具体报考要求,以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招考工作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一)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若生源地有省级相关专业统考,考生须取得报考专业统考合格证或成绩达到及格水平;没有省级专业统考的专业,要取得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承认的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类别内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
(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山东省 2019="">的通知》(鲁教招字〔2019〕3号)文件精神,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各专业(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美术、影视动画、服装与服饰设计)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艺术文考生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艺术理考生按高考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时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情况由我校招生录取委员会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三)山东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山东省外考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生源地有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我校按文化课成绩上线、专业科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专业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科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科成绩再相同时,艺术文考生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艺术理考生按高考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时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情况,由我校招生录取委员会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四)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的高考总成绩为排名依据,从高到低按计划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按高考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时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情况由我校招生录取委员会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高考时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入校后涉及外语教学一律用英语。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结果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入学后,我校招生办将会同教务处对所有新生入学资格进行重新核实,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组织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新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原籍。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我校2019级新生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规定,执行我校2019年全日制在校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绿色通道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缴费入学“绿色通道”制度。新生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入学“绿色通道”:
1.网上申请。新生可根据当年“入学须知”有关要求,登录指定网站,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2.现场申请。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新生,可直接于报到当天到校财务处“绿色通道”窗口现场提交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对于提出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申请的新生,学校将按照“先接收,再审核”的原则进行有关事务处理。经事后审核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将尽最大可能协助其办理助学贷款或其它奖助学金资助,确保其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经审核材料不齐全、不详实的,学校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全、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其中存在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骗行为的,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取消其“绿色通道”入学待遇,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全部费用,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助学政策
我校符合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段在校生依法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6000元/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等政府奖助学金、各级学校奖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安置等资助政策。
各类助学政策和评选办法,依据当年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独招生退役士兵类考生入校后学费补偿办法参照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12号)执行。专业学习费用超过财政拔款部分,由考生自负。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时,颁发教育部认可的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待遇。专升本按当年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保留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此招生章程已报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考生可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9847675、89847699;
传 真:0531-89847673;
电子邮箱:sdvcad@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ysy.com.cn;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531-8984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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