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济宁市的赵某窃取了颜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填报志愿系统密码,擅自将颜某填报完毕并保存提交的高考志愿修改,造成颜某未能被其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招录。最终,赵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样是2016年,山东省菏泽市的程某修改了三名同班同学的高考志愿,删除了其他志愿,并将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造成三名同学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最终,程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据青年时报报道,浙江省杭州市的考生兰某复读一年后因被好朋友柯某偷改志愿再次落榜。公安联系学校后,教育考试院已经将其补录进原先填报的某传媒大学表演专业,柯某造成的后果得到了修复。最终,检察机关对柯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尽管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行为的出发点各有不同,但在方燕看来,这种行为本质上都是对考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在整理相关报道的过程中,记者注意到一种现象:虽然同为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处罚的结果却并不相同。
方燕告诉记者,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刑法及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对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怎样的处罚作出规定,也未就单独的篡改高考志愿行为进行罪名认定。
在浙江台州高考志愿篡改案件中,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关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此,方燕表示,各地关于该类事件的处置并不相同,就很难体现“罚过相当”的原则,造成了大众的困惑:为何有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为行政处罚,有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刑事处罚。
“这也反映出国家应加强相关立法,为司法及执法机关提供明确依据,实现罪责刑统一。”方燕说。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石红英则从执行的层面来考量。在她看来,之所以出现处罚不同的情况,是因为个案不同,造成的后果亦不同,要以此来综合考量是给予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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