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2)政策性原则:指特定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性考量而制定的一些规则。如中国法上的计划生育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2)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等。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原则的分类,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指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政策性原则,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法律原则,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指在基本法律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指直接涉及实体法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
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没有变,即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基木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例如,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木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例如,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原则等均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
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扩展资料:
法律原则的效力大体上体现在六个方面:
其一
是法律原则的效力普泛性地体现于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即只要法律条文发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着法律原则在起作用;
其二
是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从而以法律原则来补法律规则失效后的真空;
其三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其四
是当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时,根据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其五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其六
是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
参考资料:基本法律原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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