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包括:持健康证上岗,新上岗职工和临时工,必须通过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生产部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并进行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岗位的工作。公司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等。
1、目的
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质量负责人,生产部人员、品控部人员、生产操作工、检验员、仓管,下同)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记录,以确保本公司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食品直接接触人员的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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