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是指考生将已经通过的考试课程合格成绩,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课程。
下列人员参加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和结业生。
(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中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四川省参加自学考试者。
(6)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1)申请课程免考者应在考籍所在地有-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专业开设的层次相同,课程名称、学分相同。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自学考试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保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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