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的通知

 2024-11-24 11:45:02  阅读 380  评论 0

摘要: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国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202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 1号)有关精神,依据《辽宁省数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有关工作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国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202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 1号)有关精神,依据《辽宁省数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9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厅确定了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现将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执行好专升本招生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2年, 根据我省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高校服务面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情况,安排我省32所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总量26750人。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与高水平职业院校联合培养试点专升本招生计划600人,面向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单列专升本招生计划670人,面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毕业生单列专升本招生计划880人。专升本的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附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的通知

二、专升本计划安排原则。存量计划原则上作为基数不予调整,保证学校招生规模。增量计划主要用于调整结构和解决急靄,重点向理、工、农、医等应用型本科高校及职业本科高校和专业倾斜,向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领域需要的应用技术(工程)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护理学等社会需求旺、就业前景好、招生生源充足的专业倾斜。优先满足普通本科院校与高水平职业院校联合培养专升本试点的计划需求,支持辽宁省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开展专升本联合培养,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对高技能人才的臠求提供支撑。

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邇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数学厅函[2021] 8号)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22年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其专升本招生计划实施单列,在录取时可调整分专业计划。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 8号)要求,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各地要继续安排适量专升本招生计划,专项用于招收本地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毕业生,单独组织录取。其专升本招生计划实施单列,在录取时可调整分专业计划。

五、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普通本科院校做好高水平职业院校开展专升本联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1] 72号)要求,继续组织普通本科院校、高水平职业院校开展专升本联合培养试点工作。原则上,学生在本科高校学习生活时间不少于0.5学年。经研究,2022 年安排5所普通本科院校与5所高水平职业院校联合培养试点专升本招生计划600人。有关联合培养试点专升本的其他要求执行辽数办[2021]72号文件。

六、各有关高校要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认真研究不同层次专业教学内容的衔接,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改革,针对中高职毕业生的知识结构研究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培养方案,确保达到本科教学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收费政策,普通专升本专业学费执行与相同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公办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省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民办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章程公示为准。

八、各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十 公开”要求,要及时制定专升本相同分考生的招生录取原则和录取办法,并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确保公平公正。对于专升本招生录取中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时均占用本校专升本招生计划。

九、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均包含在各校总体招生规模之内。各校不得擅自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或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升本招生计划不可以调整到普通类本科继续使用。

附件: 2022 年辽宁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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