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4,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苏州市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06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苏州市职业大学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苏州工业专科学校。自1981年成立以来,秉承“勤、勇、忠、信”的校训,赢得了显著的社会声誉,成为区域品牌院校。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苏州市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苏州市职业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依据统一高考成绩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依据统一高考成绩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的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录取原则。
1.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遵循考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依次录取。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首选科目为历史)或数学(首选科目为物理)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的,有服从志愿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录取到院校专业组内相应专业;无服从志愿者,作退档处理。
2.体育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遵循考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依次录取。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首选科目为历史)或数学(首选科目为物理)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外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要求,对普通类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对于普通类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对艺术类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英语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理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4700元。
中外合作专业: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8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138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以及捐赠奖助学金等20多项。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入伍学生国家资助、求职创业补贴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资助项目,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06号
邮政编码:215104
招生咨询电话:0512-66507345, 0512-65213474
招生传真:0512-66507345
招生监督电话:0512-66507701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haosheng.jssvc.edu.cn/
苏职大招生办微信公众号:zsb_svu
招生官方QQ群:586064240、123628582、54432029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市职业大学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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