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有关】是学民法好还是商法好?

 2024-11-23 02:00:01  阅读 81  评论 0

摘要:其实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可以被认为是在商事领域的民法特殊法。对于一般学法律的人而言,民法也是最最重要最最基础的部门法,无论选那个方向都应该有非常扎实的民法功底。但是如果是局模选择专业方向的话,因为学校中如果把民法方向和商法方向分开的话,那么可能民法方桐碰

其实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可以被认为是在商事领域的民法特殊法。对于一般学法律的人而言,民法也是最最重要最最基础的部门法,无论选那个方向都应该有非常扎实的民法功底。但是如果是局模选择专业方向的话,因为学校中如果把民法方向和商法方向分开的话,那么可能民法方桐碰缓向更多关注民法理论的研吵拿讨而忽视商法的具体部门法的学习(像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等),这样对将来的律师事务是很不利的。所以我还是推荐商法。

学习国际商法 意义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法律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它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更是国家规范制度的体现。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变得井然衫搜有序,让人们的权力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的历史悠长而深邃,当今的二十一世纪更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然而,很多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却很淡薄。所以宣传法制,学会知法、守法、用法,便成了做一个合格公民的重要标准。或配历

【就业有关】是学民法好还是商法好?

首先,要学会了解法律,知晓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我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我们应当了解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法律,在生活中普及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能够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修养能够培养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提高自己与家人法律保护意识当你经过努力后,还能为他人伸张正义。

其次,要懂得遵守法律。学习了法律,了解了法律的威严与规范,我们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这不仅能保障我们的个人利益和人生安全,更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据资料显示,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数一直居高不下,闯信号灯、乱穿公路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除了年龄小之外,主要是不知法、守法造成的。再比如:学校一再要求未成年人不要去网吧,国家也有相卖缓关规定。但是,有些同学就是管不住自己,整天泡在网吧里,既耽误了功课,又损害了身心健康。现在很多人出去吃饭,开车的人都坚决滴酒不沾,即使平时他们非常爱喝酒,但他们说:"千万不能存侥幸心理,遵纪守法,一是为了不受处罚,重要的也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由此可见,守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最后,要能够运用法律,这是学法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时常会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利用法律知识,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一系列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保护我们。

商法在现代社会的地位及作用

1庆全庵桃花 作者: 谢枋得

2第一个是利立浦特(小人国),最高的人不过六英寸。1英寸 = 254 厘米,即不过1524厘米。小人国是18世纪英国的缩影。

第二个是 布罗卜丁奈格(大人国)。大人国是理想之国,对英国文明是一种尖锐的批评。

第三个是(飞岛国,(巴尔尼巴比、拉格奈格)巴尔尼巴比首都是拉格多,格列佛离开后,到了马尔多纳达,又作短途航行到格勒大锥。他回到马尔多纳达后,航行至拉格奈格王国。之后乘船前往日本,又从那儿坐一艘荷兰船到达阿姆斯特丹,返回英国。

第四次是又一次旅行,船员叛乱,格列佛被流放到慧駰国,统治者是一群智马,拥有高于人类的智慧与品德。另外一部分人口是Yahoos耶胡,他们是卑劣的。

由此可见,游历路线是:

1、利立浦特(小人国),2、布罗卜丁奈格(大人国)3、勒皮他(飞岛)、巴尔尼巴比、拉格奈格、格勒大锥(巫人岛)、日本4、慧駰国(斯威夫特)

《格列佛游记》一书中,以这个路线分游历为四卷。

3

豹子头----林冲

豹子厉害却只能活跃在林子里。

智多星----吴用

再多、再大的智慧都没有用场。

4鲁智深的(嫉恶如仇)、爆裂入火,无不(栩栩如生)

后面的不想写了

回答者:┽断游清┡ē誸┽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0-6 10:13

1这首诗引用了陶渊明的《桃花源记》,把庆全庵比作逃避秦王朝暴政的桃花源。诗中所说的“渔郎”指的是在《桃花源记》中所写的那个意外发现了桃花源,最后又泄露了桃花源所在地的那个渔民。这句诗的意思是,花瓣千万不要随着流水飘出去,恐怕被那个渔人发现了会再寻来。作者是宋人谢枋,题目是《庆全庵桃花》。

2利立浦特(小人国) 、布罗丁奈格(大人国)、勒普塔、贝尔尼巴比、格拉布答布卓布、拉格乃各和日本、慧嘶马国 (飞岛国)。

3因为他刀笔精通,吏道纯熟;更兼爱习枪棒,学得武艺多般。平生只好结识江湖上好汉,但有人来投奔他的,若高若低,无有不纳,便留在庄上馆住,终日追陪,并无厌倦。若要起身,尽力资助,端的是挥霍,视金如土。人问他求钱物,亦不推托;且好做方便,每每排难解纷,只是周全人性命。……以此山东、河北闻名,都称他作及时雨。

4我喜欢鲁智深,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因为他疾恶如仇,见义勇为相貌粗恶而心地善良,脾性急暴而用心精微,力大艺高而处事谨慎,开朗乐观吧

6他要过火焰山呀,他向铁扇公主借的呀,悟空初次借扇,被铁扇公主用芭蕉扇扇得无踪无影。灵吉菩萨得知实情,给他一粒“定风丹”再去借扇。悟空二次来借扇,公主又用扇扇他,悟空口含定风丹,一动不动。公主急忙回洞,闭门不出。悟空变作一只小虫,乘公主喝茶之际进入铁扇公主腹中。公主腹疼难忍,答应借扇,但给的是一把假扇。第三次,悟空变成牛魔王模样,骗得真扇。

8凭借个子高把对方的战舰拉到利立浦特国来

回答者:xfang2008 - 助理 二级 10-6 10:40

鲁达本在渭州小种经略相公手下当差,任经略府提辖。为救弱女子金翠莲,他三拳打死镇关西,被官府追捕。逃亡途中,经赵员外介绍,鲁达到五台山文殊院落发为僧,智真长老说偈赐名曰:“灵光一点,价值千金。佛法广大,赐名智深。”智深在寺中难守佛门清规,大闹五台山,智真长老只得让他去投东京汴梁大相国寺,临别赠四句偈言:“遇林而起,遇山而富。遇水而兴,遇江而止。”

鲁智深在相国寺看守菜园,收服众泼皮,倒拔垂杨柳,偶遇林冲,结为兄弟。林冲落难,刺配沧州,鲁智深一路暗中保护。在野猪林里,解差董超、薛霸欲害林冲,鲁智深及时出手,救了林冲一命,此后一直护送至沧州七十里外。智深因而为高俅所迫,再次逃走在江湖上,后与杨志等一起打下青州二龙山宝珠寺,就此落草。武松做了行者后,也来入伙。

呼延灼连环马为徐宁所破,投奔青州知府慕容彦达,惹出事端,于是有二龙山、桃花山、白虎山三山聚义,攻打青州。宋江引梁山泊头领知信下山增援,成功后一众人等同上梁山,鲁智深方与林冲重聚。

梁山一百单八神猛前将聚齐后,排定座次,鲁智深为天孤星,位列十三,在战斗序列中为步军头领之首。不久,宋江在满江红词中流露出招安之意,武松、李逵不快。鲁智深说:“只今满朝文武,俱是奸邪,蒙蔽圣聪。就比俺的直裰,染做皂了,洗杀怎得干净!招安不济事!便拜辞了,明日一个个各去寻趁罢。”

宋江等受招安后,鲁智深陪同宋江,重上五台山,参礼智真长老。师父说:“徒弟一去数年,杀人放火不易!”临别再赠四句偈言:“逢夏而擒,遇腊而执。听潮而圆,见信而寂。”

后来,宋江征方腊,大战乌龙岭。鲁智深追杀夏侯成,却迷路入深山;得一僧指点,从缘缠井中解脱,生擒方腊。宋江大喜,劝智深还俗为官,荫子封妻,光宗耀祖,智深说:“洒家心已成灰,不愿为官,只图寻个净了去处,安身立命足矣。”宋江又劝他住持名山,光显宗风,报答父母,智深说:“都不要!要多也无用。只得个囫囵尸首,便是强了。”宋江等凯旋,夜宿杭州六和寺。智深听得钱塘江潮信,终于顿悟,于是沐浴更衣,圆寂涅盘,留颂曰:“平生不修善果,只爱杀人放火。忽地顿开金绳,这里扯断玉锁。咦!钱塘江上潮信来,今日方知我是我。”

座次 13,天罡星

星名 天孤星

绰号 花和尚

职业 经略府提辖、二龙山头领

使用兵器 禅杖、戒刀

梁山职司 步军头领

出场回目 第3回

死亡回目 第99回

善使的兵器 六十二斤水磨镔铁禅杖

梁山泊第十三位好汉,十员步军头领第一名。鲁智深原名鲁达,宋渭州经略使种师中帐下提辖官,生得身长八尺、腰阔十围、面园耳大、鼻直口方,腮边一部络腮胡须,为人性如烈火,好打抱不平,因三拳打死镇关西,为避祸出走,后在五台山文殊院出家为僧,因背上刺有花绣,故此江湖上人送绰号“花和尚”。

九纹龙史进大闹史家庄后,为寻师父王进来到渭州,先后巧遇开手师父李忠和提辖鲁达。史、鲁二人一见如故,相约来酒楼喝酒。正高兴间忽隔壁有人啼哭,鲁达不快叫来金氏父女,问明愿因,方知金女被本地恶霸郑屠霸占,鲁达大怒,便要去找郑屠算帐,被史、李二人劝住,三人赠银两给金氏父女。次日,鲁达先送走金氏父女,后来到状元桥下找到郑屠,借故与其动手,三拳将其打死出走,在雁门县重遇金氏父女,得其婿赵员外引荐上五台山文殊院剃度为僧,法名智深,因两次酒后闹事不容于僧众,携智真长老书信往投汴京大相国寺,于路先在桃花村醉打小霸王周通,后与史进重逢火烧瓦罐寺杀死生铁佛。来到东京后被派往菜园,倒拔垂杨柳,镇服众泼皮,演武时遇林冲结为好友,林冲遭陷,鲁智深大闹野猪林救下林冲。后遇杨志,并与曹正等人夺得二龙山。三山聚义大战呼延灼后,同上梁山。

天文石碣位居天孤星,为一百单八将之十三,成为梁山泊步军头领。鲁智深上梁山后英勇善战,反对招安。梁山归顺朝廷平定辽国后,鲁智深重上五台山谒见智真长老问询前途,智真长老曰:逢夏而擒,遇腊而执,听潮而圆,见信而寂。后来,鲁智深果然擒得方腊大将夏侯成,并亲手抓获方腊。在回京途中,在杭州恰逢钱塘江潮信大至,鲁智深想起长老之言,问明“圆寂”之意,沐浴更衣,焚香打坐,圆寂而逝。朝廷因其有擒获方腊大功,加赠鲁智深为义烈照暨禅师。

小说《水浒传》中人物。绰号花和尚。原名鲁达,是渭州经略府提辖。英勇豪爽,粗中有细。为救金氏父女,三拳打死恶霸镇关西,上五台山当和尚。林冲发配沧州时,仗义救护。后投奔梁山农民起义军,成为重要将领,抵制宋江接受朝廷招安的主张。是人民群众喜爱的人物形象。

“商”在现今的中国,是一个倍受欢迎的字眼。经过长期的重农抑商的文化压抑,经历建国初期“割资本主义尾巴”式的遏制商业时期以及长期计划经济时代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包括商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民众对“商”的期望甚高。然而“商”在我国现实中,实在是承受着太多的神话,仿佛任何事物和“商”沾上就灵了。在法学的研究中,商法也同样是很热门的一个话题。

本文对商法的学习研究,不仅仅是因为商法的热门,更多的是缘起于学术上对商法性质定位等问题的争论:如学者普遍认为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民法的一部分[1];而有的学者否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和民法毫无关系[2];大部分的学者赞成商法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而有的学者主张商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说是众多法律部门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4]。此外,对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的精神等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法的考察,研究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位。

一、商法概念的再澄清

商法概念在现实中着实混乱。与之相关的有商法、商人法、商业法、商事法、商贸法等,英文有Law Merchant、Business Law、Commercial Law等,尽管在《论商法》[5]一文中作者已经作了详细的辨析和论述,但是在此还是有必要进一步强调。

(一)商人法和商法

所谓商人法,是御塌“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6]因此,商人法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商人习惯法的总称。相对来讲,商法的概念更多的用于法律部门的划分争议以及法典的制定上,一般人们认为商法是“传统上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即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或者是“规范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行为的特别法律”[8]。因此商人法和商法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商人法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更为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商人习惯法,而商法是一个现实的法典意义上的概念,其最为本质的特点就是直接或者间接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的定义来讲,商人法是习惯法而不是法,因为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这一结论可以从后文对于商人法的发展历史考察中得出。

其次,商人法和商法的本质精神是不同的。从我们对商人法的历史考察中可以得知,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的精神。由于欧洲中世纪政治、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商业行为不被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认可,商业活动无法获得当时的既有法律保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商业在地中海沿岸或者整个欧洲大陆的复兴,需要有调整商人活动的规范,因此商人自发的从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寻求依据,并且直接适用到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这种活动完全是有了客观的需要以后才发掘相慎银应的制度,是一种客观的活动。

但是与商人法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的镇孝圆活动相反的是,商法的产生可以说是一种主观的活动,缺乏客观的现实基础。尽管在关于商法特点的论述中都提及商法规范的技术型、制度的有效性、方法的灵活性和适用的广泛性,但是考察商法产生的现实,其就是拿破仑为了解决军火供应中经常出现差错而影响其军事活动的问题,一怒之下制定的,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拍脑袋”法典。因此,法国商法典从一开始就不是从社会需要这块肥沃的土壤上开出的花,其到现在虽几经修改,但只有数十条有效的条文。从这一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或者说仅仅是个别人主观活动的产物,并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需求。

(二)商法和商业法

在外文的翻译中,我们经常遇到英美法中的Business Law一词,此外还有Commercial Law。对于这两个词语的准确翻译,应该是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商法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并不区分法律部门,因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意义上的商法的概念,而仅仅有Business Law的概念,其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与企业或者经营有关的法律。如果说将其翻译成为商事法还勉强说的过去,可以理解为与商业事务有关的法律,翻译成商法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考察英美法国家中的Business Law的概念,可以发现其中不仅规定了大陆法系商法中的公司或商事组织的内容,更多的是关于反托拉斯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甚至包含了不动产和共有、遗嘱、信托、知识产权等内容,完全不是大陆法系所说的商法的概念。[9]如果强行的将Business Law与商法对应,则更多的情况下是会产生误解的。所以应该用商贸法的概念来表达Business Law,同时也区别商业法。

商业法概念的使用在我国也是一个不太准确的概念,因为我国使用商业法实际上是指“计划型经济商业法”的概念。“商业法通常指计划型经济商业法”,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的商业立法。其立法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商业,其内容与传统的商法截然不同。它规定:

(1)商业的作用和地位;

(2)商业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3)国家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4)商业行为要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进行;

(5)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0]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商业法和商法的内容迥异。商业法在实质意义上应该是以产业政策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再者,对于Commercial Law的翻译,有的称之为“商业法”,而有的直接称为“商法”。对商业法的概念前面我们已经进行了分析,不再赘述。而对于将Commercial Law翻译成商法的做法,有一点是必须要澄清的。现在有的学者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也称为商法,并且将其作为商法法典化的例证,[11]这是一种误区。尽管在翻译上我们可以笼统的称为“商法典”,但是就连这些学者自己都承认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体系与法、德、日等大陆法国家各异其趣”,怎么可以仅凭名称的类同而就简单的认为其是商法?事实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内容庞杂,既包括了商业票据、银行收款和存款、信用证、舱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单据、投资证券等,又包括了货物销售(主要是关于合同的内容)、担保交易的内容,实则是关于商贸法规的总汇,而绝不是像某些学者称赞的那样是“现代商法产生的标志”[12]。

二、商法的存抑或亡

明确了商法的相关概念,进一步对于商法的考察,自然离不开对商法产生的历史进行考察。事实上,我们也可以从商法的历史中得到很多内容,直接论证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位问题。无论是主张商法在现代社会中还有用武之地,甚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的论点,还是主张商法在现代泛商化情况下逐渐消亡、民商合一、私法一体化的论点,都会从历史上商法产生的原因和现实生活的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的,只不过其对于材料的掌握和分析不同,才会有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历史,然后回头看现代社会生活的情况。同时我们希望能够不再依托于法学教材中对商法发展的历史陈述进行分析,因为我们发现法学领域中对其的论述,大体上是使用的相同的材料。我们希望能够借用历史学考察的结论对这一过程作更为明晰的考察。同时,由于对这一过程的历史考察是一个极为宏观的视角,因此必须借鉴社会学的分析研究方法,更为明确的说就是使用社会结构理论进行指导。

(一)从历史考察商法的存在

1、近代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论及到近代商法的产生,通行的观点认为是商法起源于十一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各个自治城市。这个时间是处于欧洲中世纪的黑暗统治中,是封建制度和教会制度极其盛行的时期,怎么会产生与封建法和教会法格格不入的商法,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到七世纪伊斯兰教徒入侵地中海盆地,使得地中海这个原来“罗马帝国的内陆湖”从东南西三面被封锁,欧洲陷入黑暗的中世纪时期。“七世纪伊斯兰教扩张造成的地中海封锁,必然使上述商业活动迅速衰落。八世纪中的商业停顿使商人消失,由商人所维系的城市生活也同时趋于衰落。当然,罗马的城市还在继续存在,因为他们是教区行政的中心,……不过,这些罗马城市已经失去了经济的重要性与市区行政的意义。”[13]无论是试图从地中海北岸少数的朝圣者经过地中海到麦加朝圣的行为,还是在北海、波罗的海附近的海盗活动证明这个时期的商业存在,都是徒劳无益的。“从各种观点来看,九世纪以后,西欧在本质上是一个农业社会。”[14] 与这个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就是封建势力、教会势力的昌盛,而商业在这个社会中是完全没有地位的。但是从上面的记载中,我们也发现了欧洲中世纪城市可以分为教区行政、市区行政和经济区三层意义。

但是商业的冲动是人类抑制不住的,在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商业消亡以后,地中海、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商业活动都在九世纪以后慢慢复兴,这种复兴活动从南北两部刺激着西欧大陆的商业活动,而最早的商业复兴还是来自于地中海沿岸,也就是近代商法的发源地。

无论最初的商人是怎么出现的,由于历史材料的缺乏难以准确的回溯,但是有一点事实是可以知道的:根据Norman JG Pounds的估计,在1050年,西欧商人阶级数量达到几千人,而到1200年,它的数量竟达到几十万人。[15]在漫长的黑暗中世纪,商人作为地中海沿岸唯一的继续活跃的经济,是地中海沿岸唯一的显现出一丝人类文明曙光,但是其发展是经历了千辛万苦。主要的表现就是:

第一,商人在经济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财富,但是其在政治上完全没有地位,被排除在社会之外。由于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结构主要是依据城市为主的农业社会,所以城市生活对于人们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商人进行商业活动、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是不符合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所以在亨利·皮朗所说的作为教区行政中心的城市中,没有商人生存的环境。但是商人并没有因此而消亡,而是自己创造了商业场所,并由此演变成为商业城市。这些城市通常是自治的,因为封建或者宗教的势力通常不涉及到此地,或者说有时封建或者宗教势力还需要依靠这些商人的帮助:一方面教会所需要的香料、奢侈品等需要从商人处得到,另一方面欧洲中世纪的分裂状况也不容许封建势力过多得干预这些自治的城市。因此商人在这些自治城市中如鱼得水,飞速的发展起来。

第二,在意识形态上,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是禁止牟利行为的,这对商人的打击是巨大的。在奥里腊克的圣·格腊尔的传记中记载了的一段故事,表明了教会的道德标准和商业行为是不能相容的:圣·格腊尔从罗马进香回来,在帕维亚遇到一些向他兜售东方货物的威尼斯商人。他趁机将他在罗马购买的一件主教袍展示给商人,并且说明了是花多少钱买来的。商人们祝贺他作了一比合算的生意,因为他们认为同样的主教袍在君士坦丁堡要花更多的钱。格腊尔责备自己欺骗了卖主,立即将差额寄回去,因为他不愿意贪便宜而犯贪婪的罪过。[16]

商业行为谋取商业利益是违背教会法的,因此商人在经营商业的活动中在意识上并不是很坦然的。很多银行家和投机家的遗嘱中都说明了应该对那些曾经受他们欺骗的穷人赔偿并且将他们的一部分产业捐赠给教会。如康布雷主教记载的魏令波尔的故事:魏令波尔和一个富商的女儿结婚,并且将富商的经营大为扩充,他包揽了一个城门的税收,而且自己花钱修筑了桥梁,但是在死后还是将自己大部分财产捐献给教会。[17]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宗教宣扬的最终审判中得到赦免。商人们的这种做法在实际上刺激了教会对商业的放松管制,因此商业可以在欧洲中世纪的环境中生长。

此外,不仅是商人在死后向教会进行捐赠,他们在生前也会进行帮助教会的活动,借此提高自己的地位。商人们用他们的财富来建立乡村教堂、医院、救济所等,既是为了同胞的利益,也是为了自己灵魂的幸福,在宗教慈善事业上投入了很多的财富。因此宗教并不是简单的禁止商业,而是刺激了商人去更多的攫取财富,并且把它们献给上帝。

以上解释了商业在欧洲中世纪的发展。正是由于商业的极大繁荣,而传统的法律是适应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情况的,因此在商业交往中自然的产生了对于调整商人之间关系的法律需要。但是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中世纪法律知识不是掌握在法学家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教会的神职人员手中,教会不会明显的为背叛宗教精神的商人们制定法律或者做出裁判。因此,商人只能自己主动地组织团体(商人特尔基)以保护自己利益。商人特尔基拥有自治权和裁判权,依照其自己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久而久之就成为商人法。[18]在商人特尔基制定自治规约时,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仅能从罗马法的万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并且进行了修改。另外,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各地的商业活动中,人们仍然按照罗马法的原则行事,这就使罗马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化为商业习惯继续保存下来,到商业恢复和发展的时期,这些习惯也就成为商法的基础。[19]所以从本质上讲,该时代的商人法就是罗马万民法的修订本。

从上述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中世纪商法产生的条件:

第一、城市自治。封建社会中,人们生活的范围极其狭隘,只限于城市生活。由于分裂的原因,封建政权只能够有效的控制几个城市,不能完全控制完全的领土。因此这个时期的国家只是政治国家,其没有全面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给商人们自己创建自治城市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城市“既不起源于伯爵的城堡,也不起源于大教区管辖的中心。从地理位置上讲,他们建立在商业贸易的交接点上,出现在封建关系最薄弱、封建统治鞭长莫及或权力真空的地带。例如,中世纪德国的城市,最初是一些商人从伯爵领地中借来的‘城堡防效区’或公用土地,用栅栏围起来,作为临时售货点或居住地。”[20]

第二、商人阶层的出现。商人作为区别于农民、封建庄园主、封建贵族以及教会人员的主体,不仅出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而且日益壮大,通过各种手段企图获得社会的承认。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拥有相当强的势力,而且将这种势力向政治、宗教方面渗透,并且最终取得了成功。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长期的封建制度,产生了大量的封建贵族,而国王依靠扩张领土来增加贵族的封地的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封建贵族的要求。封建贵族的内部也产生了分化,一部分贵族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十三世纪以后,英国慢慢的形成了一种传统,封地由长子继承,次子以下的贵族子女进入商界。”[21]因此在这个时期,商人不仅从数量上急剧的增长,而且因为出身的显贵而成功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阶级。

第三、中世纪西欧社会从总体上来讲还处于农业社会,除了少数商业城市以外,还没有大量出现商业行为,或者说商业行为的种类比较单一。因而商人的商业行为可以被准确的特定化。同时商人在当时的社会中会被比较容易的认出,商人法的适用在地域上也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所有地点都能够适用商人法的。

总之,中世纪西欧社会产生商人法是商业贸易实践的发展形成商人阶层,商人阶层在意识形态上无法得到当时主流社会承认的情况下,在自己组织自治的商业城市中实践的商人习惯发展而来的,其根本的渊源应该是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但是商人法又根据当时的商业实践需要进行了改革。因此商人法的发展是自然的,是一种务实创新精神的突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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