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0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路一号。
第四条学校是江苏省省属公办全日制高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校创办于1964年,占地1100亩,学历教育在校生1.2万人。学校有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有教授、副教授240余人,博士41人。“双师”素质专业教师占比超过85%,还有200余名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活跃在教学一线。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各省政策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生源省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江苏省内和省外普通类高考进档考生的录取均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我校对省内外普通高考考生,凡符合录取条件,均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函[2013]8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400元,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院长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招生办网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路1号
邮政编码:221140
招生咨询电话:0516-85782003、85782059
招生传真:0516-85782003
电子信箱:zsb@mail.xzcit.cn
招生监督电话:0516-85782200
招生监督邮箱:jw@mail.xzcit.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xzcit.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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