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单位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注销,对原单位及原单位主要负责人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错在哪里?是不对原单位追责,只对主要负责人追责吗?
【答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单位注销时不对原单位进行追责。
2.问题:单位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到底是单位另行指派其他诉讼代表人或职工,还是检察院指定?
【答案】根据《刑诉解释》第279条,应当是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问题:公司的委托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拒绝公司的辩护人辩护吗?
【答案】《刑事诉讼法》281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当然也可以拒绝辩护人辩护。】
4.问题:单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答案】《刑诉解释》279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280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281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可见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问题:法定代理人为何不可以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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