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发生作弊行为,其已经触发刑事责任。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就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况处罚措施有: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中,对山东自考作弊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延迟毕业等。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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