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经批准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省份和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主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从2021年起,高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另据了解,2021年保送生招生类型与2021年保持一致,省级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等五类考生具备普通高校招生保送资格。
针对艺术类专业招生,《通知》要求,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严格控制艺术团招生规模。
针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通知》要求,试点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严格控制运动队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关于保送生招生,《通知》要求,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文科生和理科生统一到一起从高录到低,不分文科多少名,理科多少名。
《教育部关于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15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1.关于艺术类专业招生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校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要求,完善招生办法。要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设置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中本科专业不得增设专业方向。要综合考虑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完善择优录取的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考生理解和社会监督。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提高当前艺术类省级统考管理水平和选拔质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逐步扩大省级统考的科类和适用高校范围,探索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
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关于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艺术团招收特长生工作,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艺术团招生规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要根据本校艺术团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艺术团分项目招生计划。要细化和完善艺术测试标准,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试点高校要统筹考虑学生艺术特长和学业发展,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试点高校须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录取艺术测试合格考生,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艺术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3.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试点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严格控制运动队招生规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要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要加强报考资格审核,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对于举办定向越野、龙舟项目的高校要参照上述要求研究确定定向越野、龙舟项目报考条件,报我部有关司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要细化和完善运动项目测试标准,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试点高校要统筹考虑学生运动特长和学业发展,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在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体育测试合格考生。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确定的此类考生入围公示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在已合并调整录取批次的省份,试点高校要适度提高文化成绩录取要求。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高考。对于通过高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方式录取的考生,高校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试点高校要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4.关于保送生招生
高校要严格规范保送工作流程。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多级公示后,高校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保送资格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经我部核定的2015年推荐限额,制订本校推荐办法,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本校网站公布。从2016年起,逐步减少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相应推荐限额。
5.关于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经批准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省份和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主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从2015年起,高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您好,是这样的,自主招生不再采取联考的方式。2015年的高校自主招生,昔日“北约”“华约”之类的联盟考试将退出;复旦大学去年底曾宣布,2015年上海自主招生中,将试点引入上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取代笔试,凡参加复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的上海考生,将不再参加“复旦水平测试”。而今,自主招生均要在高考后举行,并参考高考成绩,复旦初定的方案也将重新修订。不过,一种新的自主招生改革模式初露端倪,受各方热议。今年,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等6所高校推出一项招生新政:招生时使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即在高考分数基础上,引入学校自身测评和高中成绩为录取依据。
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与高校自主招生类似,是高考录取的一种形式。综合平均录取与高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校不同,综合评价录取的学校是省属重点学校,而高校自主招生是全国范围内的985及211重点大学。
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招生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申请在部分省属高校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14号),以及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2016年我省继续在省属高校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我省开展普通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在于指导省属高校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即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果、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五个维度的内容,对高考成绩达到本二批次省控线的入选考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招生章程
2016年,我省共有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11所高校在省内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高校应科学、周密制定综合评价录取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高校须将招生简章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工作。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我省普通高考模式的要求,在综合评价录取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以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试点高校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5%。
二、考生报名和高校审核
4月1日至15日,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改革试点报名条件的考生,可自愿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省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如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考生,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所有被推荐考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月30日前,试点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同时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时,要合理控制学生数量,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考生适当倾斜。
试点高校要通过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将准予测试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高校考核和确认入选名单
6月10日起,试点高校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考生进行考核,原则上不得笔试,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并在考核中遵守“五随机”的原则,即“考官随机确定,考场随机分配,考题随机抽取,学生随机分流,考官随机轮场”。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核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尤其在命题、测试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
6月22日前,经本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试点高校要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2倍的范围,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同时,将入选考生数据库通过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等。考生所在中学和试点高校应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四、入选考生志愿填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在6月27日至29日,凭动态口令卡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高校志愿,不需要打印志愿确认表。专业志愿须在公示的拟录取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我省在志愿填报时专设一个志愿栏,用于符合条件的入选考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自主招生或试点学院招生志愿。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上述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
五、投档与录取
我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总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计划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对满足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试点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综合评价拟录取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综合评价”录取类型。
3.对不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4.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专业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综合评价录取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畅通考试录取结果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确保测试、录取等各环节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不得发布未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综合评价录取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综合评价录取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全程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学校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生办和有关中学,并做好对考生的政策宣传工作。
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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