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宣判

 2024-11-20 07:36:01  阅读 195  评论 0

摘要:今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被室友滕某杀害,此后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其有抑郁症,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北青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此案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藤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今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被室友滕某杀害,此后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其有抑郁症,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北青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此案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藤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青报记者 黄筱菁)

"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获死缓 曾砍室友50多刀后自首

入学军训时,滕刚(左)和芦海清的合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川师大杀人案”宣判

被害人芦某某的家属芦海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告知了上述判决结果。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今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属先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被告人家属表示剩余的金额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川师大斩首案新进展:死者家属申请对嫌疑人再次精神鉴定

资料图:死者与嫌疑人

本报北京8月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何林璘)今天上午,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杀室友案受害者家属芦海强向成都市检察院提交了对嫌疑人滕某重新做精神鉴定的备选机构名单。此前公布的鉴定意见称滕某患有抑郁症,并对其3月27日挥刀砍杀室友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芦海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对此结果不服,8月1日与代理律师一起向成都市检察院递交了长达6000字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检方收下了相关申请材料,并称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具体能否启动重新鉴定将于近日通知。

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向记者表示,判断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是其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抑郁症本身。从滕某提前买刀、选择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行为,可以判断出滕某当时有明确的预谋、目标,有精心准备的过程,说明他有辨别意识和控制能力,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针对目前的鉴定结果,她表示“可能会导致从轻处理”。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滕某在宿舍楼学习室内挥下50多刀,杀害了同乡室友芦海清,警方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5月4日,芦海强得知滕某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并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当即向记者表示不服,担心“会让最终量刑减轻”。7月8日,芦海强被告知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案件开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基于目前审查起诉阶段保密的原则,不便公开《鉴定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但他认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与四川师范大学在犯罪嫌疑人滕某入学时所做的心理测试结果相互矛盾。

据本报4月20日独家报道揭露,四川师范大学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会给所有新生做心理普查,校方通过测评结果判断新生当时及短期内的心理状态。而在入学时同样参加了心理普查的滕某,当时并未出现在心理异常名单里。

针对入学心理测评,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测评中心主任欧阳旭伟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心理测评量表只能测量一个人当下或一小段时间的心理状况,之后根据环境的变化,心理状态也会变化。”

“如果心理评测也只能显示一段时间的心理状态,那为什么就能以之后的精神鉴定结果代表3月27日滕某的状态呢?”陈逢逢说。同时他认为,在本案中,滕某想自杀但又没有勇气,想通过杀人被处死刑达到“自杀”的目的,并把想法付诸行动,用残忍手段杀死早有矛盾的室友,然后要求被处死刑。这种想法本身就表明他对杀人行为的性质、结果及意义具有辨识能力,对自己的杀人行为具有控制支配能力。“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玫瑾表示,目前关于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是较有争议的问题。“抑郁症分轻重,严重时可能会产生躁狂,可能会伤人,但一般这种伤人是没有对象选择的,直接伤害的是眼前的人,缺少辨别能力。但在这个案子里,作案对象是有选择的。”

她还指出,司法精神鉴定目前主要由精神病学机构负责。不同于心理学研究,精神病学主要研究的是被鉴定人与鉴定人接触时的症状。“那就存在两个疑问。第一,做鉴定时的精神状态,能否等同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第二,有人知道具体的精神病症状表现后,可能会在鉴定时作出伪装。也正是这点,会让很多人有漏洞可钻。”

她认为,司法精神鉴定应该只提出对嫌疑人患病轻重、受审能力的鉴定意见,而不能提出对其违法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从当时的作案方式作判断,因为作案方式是客观的。”

8月1日芦海强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后,记者多次拨打嫌疑人滕某的家属和代理律师电话,截至发稿前未能拨通。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川师大杀人案”宣判】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news/244658.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2089秒, 内存占用1.98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