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占有保护。 AB选项,《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故AB选项均正确,当选。 CD选项,《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C选项正确,当选;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Z市D县的樊某在该县向Y县的余某借款50000元。樊某拿到钱后向余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余某也回到其老家Y县工作。两年后,余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县法院
B.Y县法院
C.Z市中级法院
D.专属Y县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难度】★★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该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D县,出借人住所地为Y县,所以D县法院与Y县法院均有管辖权。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一、多项选择题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恶意串通撤销权债的平等性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本题不符合这个条件,谢某不可以主张撤销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给赖某,杜某的偿债能力并未受到根本影响,故谢某也不能主张撤销。A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未过户登记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B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能举证证明杜某、赖某恶意串通,合同应为无效。C项正确,不当选。
房屋虽然仍归杜某,但谢某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只能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追及杜某的房屋。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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