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逮捕辩护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审查批捕期间对于律师的意见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问题:执行逮捕后,由哪个机关讯问?
【答案】谁要逮捕的,谁就自己讯问。根据刑诉法,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问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关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吗?
【答案】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关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4.问题: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检察院应当在几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未拘留的话几天呢?
【答案】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时间分别为,3日、7日,30日。最长的拘押时限为37日,过此期限须变更管制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问题:逮捕的三个条件,法条依据是什么?
您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关于逮捕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一、刑事诉讼法批捕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一)、决定逮捕和 批准逮捕 的区别是什么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 逮捕的条件 (一)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 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
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三、错误逮捕如何认定 国家赔偿法 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 刑事犯罪 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 根据本 法规 定,构成错误逮捕的 国家赔偿 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二)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三)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 羁押 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四)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 刑事诉讼法批捕 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批捕是人民检察院给的可以逮捕的文书,逮捕是得到批捕后可以进行抓人行动,因此两者是不可分开的,逮捕必须要有批捕的文书,不然的话是没有权力这么做的,一定要根据司法程序一步一步的走。
一、多项选择题
1.检察院侦查一起司法工作人员孙某非法搜查罪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贪污罪和暴力取证罪,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贪污罪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调查
B.暴力取证罪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经监察委和检委会协商,认为由检察院侦查更为合适的,可全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D.本案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
参考答案
1、【考点】两法衔接管辖竞合
【难度】★★
【答案】ABD
解析:《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因此,贪污罪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A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暴力取证罪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且该案件是在检察院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故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正确,当选。
《高检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发生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管辖竞合的,需先进行沟通,沟通过后可分别管辖,也可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但不得全案移送检察机关管辖。C项错误,不当选。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本案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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