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
14034
第四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富鱼路81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院性质: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是由教育部(教发[2006]72号)批准成立,由长安大学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招生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学院简介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是经教育部(教发函[2006]72号)批准。由长安大学作为申办方,按照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建平台——长安大学的优质品牌资源,秉承长安大学学科及专业优势,根据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设置专业,开设有土木工程(公路与桥梁方向、工业与民用建筑方向)、建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方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各专业特色鲜明,竞争力强,且都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注重素质、强调能力、突出特色。以培养就业能称职、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为学生未来事业发展打好基础,为地方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学院领导、教学负责人、任课教师等主要从长安大学选聘,以专业学科带头人为领军,骨干教师为核心,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优秀教师团队,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学院形成了特有的校园文化,确立了“明德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团结忠诚,进取兴学”的校风,“求真务实”的教风和“好学力行”的学风。
学院以建设具有强健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品质独立本科院校为目标,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依据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区、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少量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十四条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我院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并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同时达到规定退档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并按加分后的成绩排序调档、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时,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经考核合格者,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均授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质量就业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和创业能力等就业创业教育始终贯穿日常教学全过程。学院每年协同长安大学举办春秋季大型就业双选洽谈会,量身打造高品质的就业服务,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与奖励: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电话: 029-88751800 88751079(传真)
地址: 西安市富鱼路81号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 710077
网址: www.chdxhxy.com 信箱: zhaob@chdxh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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