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招摇撞骗罪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如何理解为什么要数罪并罚?
【答案】甲的前行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后行为(招摇撞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但不宜认定为是牵连犯。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是主张从一重罪处罚,但牵连犯毕竟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以一罪论处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罪刑相适应。所以,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严格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一般认为,牵连犯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在牵连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所谓高度伴随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前后两个牵连的行为之间具有通常性

2. 问题: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甲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答案】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题虽然甲的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是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的,但也依然是工商局副局长,这个身份并不是他假冒的,因此并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因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3. 问题:招摇撞骗与诈骗为什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为什么?
【答案】张明楷教授对法条竞合说持否定态度,观点是:分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否属于法条竞合主要看如何理解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即"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是否属于招摇撞骗的构成要件。只有把"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作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法条竞合说才成立,否则,即不成立。但是,很明显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招摇撞骗罪中并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这一要件,故法条竞合说不成立。故,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要求客观上取得财物,也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要求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时客观上要求取得财物,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取得少量财物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定性,但是当取得财物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时,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4. 问题:什么叫做招摇撞骗?和国家公文的关系在哪?
【答案】招摇撞骗罪 ㈠本罪的概念: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㈠本罪的概念: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同时犯了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形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有的时候委派的人员是以公文证明身份的。
5. 问题:警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冒充警察骗取财物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吗?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对于招摇撞骗最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三)、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四)、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二、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与 诈骗罪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 招摇撞骗罪 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是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可同时触犯两个 罪名 ,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对于招摇撞骗,一般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而行骗,但对于那种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情况,根据《 刑法 》中的规定,是在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基础上对行为人从重作出处罚。由此可见,这一行为也是属于严厉打击的一种违反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招摇撞骗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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