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股权、股份的转让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出质股权的须经什么程序?
【答案】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上市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3、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合作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合作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吗?
【答案】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为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公司的规定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问题: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哪些情况,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注意本条是限于普通合伙人的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的情形。
4. 问题: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向公司要求收购其股权?
【答案】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5. 问题:股权转让,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吗?
一、试题精讲
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2.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难度】★★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顾谐不可以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清算,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三/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自愿退伙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贾某有权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超过2人,贾某退伙,合伙人还是2人以上,不会导致合伙解散,不需要清算。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贾某以房屋作为出资,房屋即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房屋不再是贾某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某退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贾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贾某无权要求退还房屋。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三/71.多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难度】★★
【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均自始当然无效。本题中,丁虽然不知情,但是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没有约束力。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B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如果甲因丧失行为能力退伙,其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一、试题精讲
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27.单选)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考点】公司的解散制度
【难度】★★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题中,虽然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但题干并未表明董事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知,不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起司法解散之诉。A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由此可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不能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由此可知,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二、知识点总结股东请求解散(司法判决解散)的要点:
1.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开花)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结果)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吵得不可开交)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严重困难)
2.不可提起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股东以下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知情权受损
(2)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3)公司亏损
(4)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5)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被告:公司。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4)财产、证据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调解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6)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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