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印发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0-31 22:30:01  阅读 481  评论 0

摘要: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教育厅代章) 2021年10月26日 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

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关于印发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教育厅代章)

2021年10月26日

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春季高考改革,优化完善我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技能测试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鲁教职发〔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意见》(鲁教学字〔2019〕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类别的通知》(鲁教职函〔20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组织

我省2022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以下简称春考技能测试)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委托我省部分主考院校(名单详见附件)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试类别

2022年春考技能测试按照38个专业类别(详见附件)进行,考生选择其中一类参加考试,满分分值为230分。

三、考试报名

春季高考统一考试(含技能测试)报考人员须为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具体报考时间、流程及相关政策要求另文通知。

自2022年起,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考试不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技能测试,考生需参加春考技能测试,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拟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须参加春考技能测试报名。高职(专科)单招考生参加春考技能测试具体政策要求由省教育厅另文印发。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核查,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确保春考技能测试报名工作有序进行。

四、考试时间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原定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的2022年春考技能测试,调整至2022年3月6日—20日进行,考生最多可参加2次技能测试,取最好成绩与知识考试得分一并计入春季高考总分。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5天,登录 (http://www.sdzk.cn/)查询并打印准考证。

五、命题组织

2022年春季高考考试标准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家研制。根据考试时间安排,在考前一周左右,由主考院校发布春考技能测试试题或考试范围。

根据考试工作要求,负责命题的主考院校要加强命题工作管理,不得将管理权限层层下放或简单委托院系承担,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公司或个人命题。要严格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命题专家,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管理,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强化试题命制、印制、流转、保管、施考全过程安全保密。

六、考试实施

各主考院校是春考技能测试组织实施主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范围内,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导监督下,根据专业特点、考生规模等情况统筹组织考试。根据实际需要,春考技能测试可采用笔试、机考、实际操作或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主考院校须成立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疫情防控、考试组织、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应急处置等工作,要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畅通咨询渠道,维护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春考技能测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主考院校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技能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完善考试防疫制度,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做好场所清洁消杀,强化防疫教育宣传培训,组织疫情防控模拟演练,有序组织实施考试全流程各环节防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评卷及成绩发布

春考技能测试评卷、统分和成绩发布工作由各主考院校负责。主考院校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评卷人员选聘、评卷场所、评卷设备、评卷程序、安全保密、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守评卷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确保评卷质量。

主考院校在各自规定的时间段内,在学校网站向考生提供成绩查询。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于成绩正式公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考院校申请成绩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八、违规行为处理

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生各种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和高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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