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商经知》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2024-10-30 13:12:01  阅读 342  评论 0

摘要: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属于正当竞争

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法考《商经知》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红心地板公司在广告中声称其生产的为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但实际却是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对地板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红心地板公司的广告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以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红心地板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行为构成了诋毁商誉。因此,红心地板公司的行为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故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2021法考客观题模拟试题:商经法(1.25)

一、单项选择题

1.2015年3月1日,楚乔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缴纳了首期保费,合同约定每年3月1日为缴费日。2017年3月1日楚乔因为出差没有及时缴费,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楚乔于2017年3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

B.2017年5月1日后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减少保险金额

C.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D.如果楚乔一直没有缴纳保费,也未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那么2019年5月1日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1、【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效力恢复

【难度】★★

【答案】A

解析:《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本题中,2017年3月1日楚乔未及时交保费会导致效力中止,但是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要支付保险金。A项说法错误,当选。

至2015年5月1日,未缴纳保费已过60天,因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可由保险公司减少保险金额。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仍不缴纳保费,且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021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商经法-产品质量法(7.14)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10年后丧失

【参考答案】

1.【答案】B

[疑难辨析]产品质量责任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产品质量责任可细分为“产品责任”(此为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为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包括生产者的责任和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又可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存在三个免责事由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是推定过错,由销售者负举证责任。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就缺陷产品而言,对生产者是严格责任,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知C项错在“从产品售出之日”,D项错在“生产日期满10年后”。故本题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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